灵台民政微课堂第9期行政区划与地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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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民政部门承担的基层社会治理重要职责之一,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族团结、巩固国防、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我县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使民政工作人员更为系统掌握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相关政策和知识,4月7日,县民政局以“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相关政策解读”为主题举办了第9期灵台民政微课堂,重点对行政区划管理、地名命名管理、边界联检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

相关链接: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相关政策解读

一、行政区划管理

(一)总体方针

根据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

(二)行政区划变更内容及相关概念

根据民政部年12月11日下发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1.变更内容:

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2.相关概念:(1)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2)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3)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4)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

(三)审批权限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2.国务院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3.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内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4.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四)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3.风险评估报告;

4.专家论证报告;

5.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6.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7.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办理时限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完成变更时,同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二、地名命名管理

(一)地名命名原则:

根据《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2.体现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符合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要求。

3.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区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

地名的命名要避免“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大、洋、怪、重”)。对于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二)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以人名命名地名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居(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县辖城镇的街、路、巷、居民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已建或新建的居民区、广场各种建筑物(群)的名称,已建的由产权人在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登记手续。新建的由产权人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和标准地名登记手续。

5.省内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内跨县的,由有关县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境内的,由县级民政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标准地名的使用

依照《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对新批准的标准地名,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他公开场合使用。

标准地名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以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三、边界联检

根据《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检查一次。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我县总流域面积平方公里,海拔在—米之间,全境东西长78公里,南北宽40公里。

省界:灵台与陕西麟游、陇县、长武、彬州、千阳5县(市)相邻,目前设立灵台麟游段11号界桩和灵台千阳段12号界桩,其中11号界桩由灵台管护,12号界桩由陕西千阳管护。

县界:灵台与泾川、崇信相邻,与泾川设埋6个界桩(0、1、2、3、4、5)、与崇信设埋7个界桩(0、1、2、3、4、5、6),在每轮联检时签定平安边界建设协议,明确管护责任。

出品:灵台县民政局办公室

审核:郭红兵

撰稿:王淑玲

编辑:张涛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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