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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年7月9日12时50分许,郝*驾驶陕AW****号标志牌小型轿车在长武县亭口镇街道亭北街南路逆向停车,在发动车辆右转弯驶入道路过程中,因对路况疏于观察、未按规定让行,致使己车与沿亭北街南段自北向南行驶的张*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成因经过
郝*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未按规定让行是发生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过错及其责任
郝*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之规定。
郝*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警示
1、启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一定要仔细认真观察,确保安全后,在驾驶车辆道路行驶。点击下方"分享"给更多人!来源:长武交警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