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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最新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多少钱
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消息:陕西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汇总一览
今起,陕西省人社系统有些新政策将正式实施。全省范围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四类工资区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元、元、元和元。此外,西安市人社局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由的元/月,提高至元/月,增加元。
王大爷是西安西郊一家民营企业的库管,因学历有限,年岁偏大,他此前的月薪不高,每个月仅有元,因此他经常向朋友抱怨,不过从今天起,他的工资每月至少要上涨元,达到元。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
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
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
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从5月1日起执行,如果工资低于这个标准,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失业人员张先生从今天起也会迎来一个好消息,他的失业保险待遇将上涨元/月。今天起,西安市人社局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进行调整,由去年的元/月,提高至元/月,增加元,幅度为15.6%。
陕西最低工资标准划分区域:
一类工资区适用范围16个县区,有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
二类工资区适用范围36个县区,有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
三类工资区适用范围34个县区,有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
四类工资区适用范围21个县区,有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年1月20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正常劳动”指的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年陕西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我省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年《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元/小时。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年5月1日起执行。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3月23日
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方法及影响因素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M=f(C、S、A、U、E、a)M最低工资标准;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A职工平均工资;U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a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元,恩格尔系数为0.,平均工资为元。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87+a=+a(元)(1)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0.×1.87+a=+a(元)(2)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元之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主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条例原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一)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三)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第五条(一)拟定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方案;(二)划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类别;(三)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四)监督检查全省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七条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和调整。主要依据下列因素:(一)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职工平均工资;(五)经济发展水平对就业的需求。
第八条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依据下列因素:(一)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确定和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定,履行有关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批准后7日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和全省性报纸公布。
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当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非本人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起施行。年12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
1、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多久调整一次?根据我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中的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最少调整一次。
2、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吗?已经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
3、陕西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五险一金?有哪些法律条款说明?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个人需要承担部分。发放工资时,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该部分费用。“代扣”已经明确表明该部分费用属于劳动者工资,在判断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将该部分费用包含在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省委第六巡视组进驻绥德,附举报电话7月23日至25日省委第四至第十巡视组分别进驻咸阳、渭南、榆林等3个设区市和泾阳县、渭南市临渭区、绥德县、志丹县、宜川县、铜川市王益区、宜君县、汉中市汉台区、留坝县、安康市汉滨区、汉阴县等11个县(区)。至此,10个巡视组已全部完成对20个地区和单位的进驻,十三届省委第二轮巡视全面展开。
被巡视地区、单位分别召开巡视进驻动员会。省委巡视组组长就即将开展的巡视工作提出要求,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讲话。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出席部分巡视进驻动员会并讲话,传导全面从严治党压力。
根据安排,省委第四至第十巡视组承担对市、县的巡视任务,其中对3个设区市开展常规巡视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对11个县(区)开展常规巡视和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在扶贫领域专项巡视中,省委巡视组将紧盯被巡视党组织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力、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等问题,紧盯扶贫领域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腐败问题,紧盯在脱贫攻坚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加强巡视监督,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此外,省委巡视组还将对被巡视地区党组织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推动全省巡视巡察工作协调发展。
近日,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反馈工作正在进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各巡视组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中央巡视组在担负“两个维护”重大政治责任、坚守政治巡视定位等方面的做法,把中央巡视反馈指出的问题作为我省本轮巡视的重点,紧密联系被巡视地区、单位实际,在精准发现问题上下功夫。同时,认真落实《巡视报告问题底稿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巡视报告质量,确保十三届省委第二轮巡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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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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