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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终局裁决书裁判规则(咸阳地区)
杨光辉
检材来源:把手案例
使用对象:咸阳地区
关键词:地域及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x审理程序:一审x案件类型:民事
共检索到案例9篇,符合条件5篇,其中驳回撤销申请1篇,支持撤销申请4篇。
一、驳回撤销申请。
案号:()咸中民初字第号、
驳回理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咸中民初字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认为其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第二项内容为终局裁决,遂向本院申请撤销。经审查,苟玉学的工作地点在陕西省兴平市,年陕西省兴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12个月金额为元,申请人申请撤销的裁决第二项所涉金额为元已超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内容并不属终局裁决的范畴。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据此,申请人要求本院撤销兴劳人仲案字()号裁决书第二项内容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其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兴平市南位陈仟村砖厂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兴平市南位陈仟村砖厂承担。
审判长高山
审判员柴苗
代理审判员张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董豆豆
二、支持撤销申请。
(一)案号:()咸中民初字第号
(二)案号:()咸中民初字第号
(三)案号:()咸中民初字第号
(四)案号:()咸中民初字第号
支持理由: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咸中民初字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久墓园公司是一家经营墓穴、骨灰存放、安葬服务等服务的企业,并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礼人劳仲案字()01号裁决书适用该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范畴,本案被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均在西安市,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元。礼人劳仲案字()01号裁决第二条中关于张琪、曹娟、张涛的11个月补偿金,第三条中关于曹娟、张涛的拖欠工资项目均已超过了《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畴,该裁决虽未明确是否为终局裁决,但其向用人单位告知的权利系终局裁决的撤销权,亦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礼人劳仲案字()01号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礼泉县人事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礼人劳仲案字()01号裁决。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申请人张琪、王蕾、张涛、曹娟、马通达、卫松羊、尚伟、叶龙、李巧莉、王伟共同承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高山
审判员柴苗
代理审判员范文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闫咪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咸中民初字第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适用是以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为前提。本案中,淳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将本案涉及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本案当事人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应属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淳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年4月21日作出的淳劳仲案字()12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承担。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黄智慧
代理审判员张凯
代理审判员范文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咪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咸中民初字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属于终局裁决的条件,程学朋工作地为陕西省长武县,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长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中心作出的长劳案决字[]01号裁决书第一条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条裁决亭南煤业支付程学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上述裁决内容均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的范畴,故该裁决载明其系终局裁决于法无据。该裁决向用人单位告知的申请撤销裁决程序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不符。综上,长劳案决字[]01号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中心作出的长劳案决字[]01号裁决。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申请人程学朋承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高山
审判员柴苗
代理审判员范文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闫咪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咸中民初字第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其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最终做出的裁决中并无其在裁决由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综合市场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由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的情形,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18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元,由申请人咸阳东煜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高山
审判员柴苗
代理审判员范文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咪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国家有明确标准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3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年5月8日
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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