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輯高震寰論西北漢簡文書與現實的

“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

按語:制度史作為傳統的史學命題,得到幾代學人濃墨重彩的書寫;但由於史志中有關地方制度的記載匱乏,研究多集中於中央。上世紀後半葉至本世紀初,是全國各地楚、秦、漢、吳、晉簡牘“爆炸式發現期”,相當一部分簡牘為郡縣行政系統或與之平行的屯戍系統文書檔案,為戰國秦漢至三國西晉地方行政研究注入了新鮮血液。借助出土簡牘,配合石刻、銘文、封泥、印章、壁畫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層行政相關問題,已經有諸多學者提供了示範性研究。有鑒於此,先秦秦漢史公眾號擬於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推介相關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輩、同道支持!

專輯顧問:鄒水杰,專輯策劃:游逸飛、徐暢,專輯編輯:李凱凱、姚磊。

論西北漢簡文書與現實的差距及其意義

臺灣大學歷史學系高震寰

西北漢簡中的文書內容,長久以來被學者視為漢代行政的實況;但是部分文書中隱含著文書與現實不符的現象。本文透過分析西北漢簡中的幾則個案,發現漢朝邊塞軍隊從裝備管理、任務分配、人員管控,乃至於日迹、行塞等日常事務,甚至連監察制度都不能倖免於作假。漢朝雖明白文書作假的普遍性,有遣吏不定時督察的行政習慣;但此種辦法受二千石的能力與性格影響,且僅能收一時之效。本文以為,文書與現實有差距之現象,不宜簡單理解為漢朝邊塞軍隊皆散漫無能,而應考慮上級要求的合理性,以及漢代邊郡社會的特性。邊地官吏雖然在實際管理上不能盡合制度規定,但為了迎合上意而假造文書;從這點來說,這些被頻繁抄寫的日常文書,無論其是否作假,都帶有服從既有秩序的意義。

一、前言

西北漢簡中的行政文書,包括戍卒被兵簿、日迹簿、卒作簿等各式各樣的簿籍,向我們展示了漢朝對居延以及敦煌地區軍隊的嚴格管控。魯惟一(MichalLow)分析這些行政文書後,高度評價漢代士卒的專業水準:

若漢帝國的政治家或著作家願意公開承認軍事組織的價值,他們也許會對勤務所追求之效率的標準表達適度的滿意。前面提到的記錄可以充分證明:正確地履行任務與定期考核受到高度重視;根據穩定維持的文書檔案,官方經費的開支可以被檢驗;當出現矛盾、貪污、不軌的跡象時,有責任的官員會被盤問。這些標準在涉及官員日常工作及勤務的報告,以及被設計來保證部隊的戰鬥效率的文件中,同樣可以看出。

其看法是建立在文書記錄屬實的前提上,這也是大多數研究漢簡的前輩學者共同的態度。如永田英正討論簿籍的可信度時亦指出,當時上級機關備有多種相關的簿籍,以審核錯誤,並實地調查以揭發不正;故他認為「漢帝國之所以能够維持四百年之久,說明它有著嚴格執行這一文書政治的巨大力量,其文書行政應該是卓有成效的」,對漢朝文書行政與監察制度的成效給予充分肯定。

確實,漢簡中的不實記錄有些被漢朝嚴密的督察制度糾舉出來;但不能排除還有很多僥倖逃過了督察,最終成為正式記錄呈現在研究者眼前。這些造假與瀆職果真如前賢所言,只是偶發,並被迅速糾正的個別行為;亦或是具有結構性因素的普遍現象?對此一問題的解答,將影響對其背後意義,以及對漢帝國西北軍隊運作實況的理解。本文希望透過分析西北漢簡中幾個記錄不實的個案,探討記錄不實的原因及普遍程度,以期更加理解漢代西北邊塞軍隊的實際運作。

二、實際裝備與被兵簿不相應

前賢研究指出,「被兵」是配備兵器的意思。漢簡中有不少記錄戍卒或部隧裝備的「被兵名籍」及「被兵簿」。有的以戍卒,有的則以候官、部、隧為單位,登記擁有的裝備數量與狀況好壞。

為了掌握真實戰力,被兵簿應該記錄裝備的真實狀況,但居延漢簡7.7顯示某些被兵簿的記錄不符事實,其釋文正面:

地節二年六月辛卯朔丁巳,肩水候房謂候長光:官以姑臧所移卒被兵本籍為行邊兵丞相史王卿治卒被兵,以校閱亭隧卒被兵,皆多冒亂不相應,或易處不如本籍。今寫所治亭別被兵籍并編移。書到,光以籍閱具卒兵,兵即不應籍,更實定此籍,隨即下所在亭,各實弩力石射步數,令可知。□事詣官,會月廿八日夕,須以集為丞相史王卿治事課。後,不如會日者,必報,毋忽如律令。

背面:

印曰張掖肩候

      人人

六月戊午如意卒安世以來 守令史禹

此簡背面的「人人」,墨色、文意與其他簡文不合,應是後來加上的習字練習。「印曰張掖肩候」及「六月戊午如意卒安世以來」墨色與與下面「守令史禹」不類,應是後寫的收文記錄。「守令史禹」寫法潦草,墨色與正面字跡相似;有可能守令史禹寫下正面內容後,再於反面的左下方簽下自己的名字;這種書寫格式在里耶秦簡很常見。

這枚簡出土於被認為是肩水候官的A33地灣遺址。根據「肩水候房謂候長光」,以及背面「印曰張掖肩候」,可知本簡發文者是肩水候房;如果它是正本,它不應該出土在肩水候官,而應該在受文者「候長光」的治所被發現,讓人懷疑這可能是一件副本。可能正式的文件製作完成後,守令史禹又抄了一件副本作為存檔之用。背面的收文記錄,也許是肩水候官得到收文部候長的回報後,又將收文記錄加入副本中,表示正本已經送到目的地。另一種可能,這份文件是正本,其背面的收文記錄是候長光所部記下,其後這份文件又被攜回肩水候官;也許是候長光在前往肩水候官報告時,為了謹慎起見而攜回。這份文件經過一段時間的存檔後,失去保存價值,空白處被肩水候官的吏卒作練習書法之用,最後呈現在我們眼前。

儘管可能是抄件,但其內容曾製作成正本發出,故不影響其內容的史料價值。趙沛先生將「官以姑臧」的「官」解為「官府」;如此文意是「官府以姑臧所移卒被兵本籍為丞相史王卿製作卒被兵簿」;但是西北簡中的「官」單獨出現時,普遍指候官,此處應不例外。「行邊兵」是丞相史王卿的任務頭銜。故其內容大意是,地節二年(68)六月二十七日,肩水候房告知轄下部候長光:候官以姑臧所移交的卒被兵本籍為行邊兵丞相史王卿製作被兵簿,以校閱亭隧卒被兵的情況,結果發現很多與簿籍不合,有的是記載的兵器與持有的士卒不符,有的是(戍卒或兵器)在其他地方。現在抄錄所治亭被兵簿的副本給部候長光,要求光以此記錄校閱士卒與兵器,倘若兵器與籍不相應,更正記錄使之與實際情況相應。並將此文件下達至轄下各亭,命令各亭照實更定弩的石數與實際射程的步數。當月的二十八日夕時,必須集結記錄成為「丞相史王卿治事課」。遲到,不能在期限內達成任務的,必定會上報。不要輕忽,一切依律令辦理。

根據文件記錄,該文件正本於二十七號發出,二十八日到達目的地,而內容竟要求該部二十八日的傍晚就必須提出報告,時限可謂十萬火急。肩水候官為了因應中央的丞相史王卿的檢查,想必受到極大壓力。

姑臧在《漢書?地理志》中是武威郡的轄縣,按理說其被兵本籍與張掖郡轄下的肩水候官沒有關係。然而,在簡文中,可以發現姑臧與居延地區軍事單位在兵器上往來密切,謹以下文說明原因:

居延新簡中有許多記錄顯示居延地區的部分兵器來自姑臧,例如E.P.T52:載:

●第十七部黃龍元年六月卒假兵姑臧名籍

又E.P.T58:55載:

●武威郡姑臧別庫假戍田卒兵

這兩枚簡都出土於被認為是甲渠候官的破城子遺址。第一枚標題簡似是黃龍元年六月第十七部派往姑臧借兵器的士兵名籍,內容應該是人名。第二枚則是姑臧別庫借給戍田卒的兵器簿,其內容應是所借兵器表。這兩枚簡似顯示甲渠候官至少有部分兵器來自姑臧。

新簡E.P.T53:63內容暗示居延地區的兵器與姑臧關係非常緊密,其釋文曰:

元康二年五月己巳朔辛卯,武威庫令安世別繕治卒兵姑臧敢言之:酒泉大守府移丞相府書曰:大守迎卒受兵謹掖檠持與將卒長吏相助至署所,毋令卒得擅道用弩射禽獸鬪已前□書三。居延不遣長吏逢迎卒,今東郡遣利昌侯國相力、白馬司空佐梁將戍卒

該簡下端殘斷,因此簡文有缺損,而且沒有看見表示報告完畢的「敢言之」等套語,有可能還有未完的內容在其它簡上。不過,從武威庫令安世報告中提到「迎卒受兵」、「毋令卒得擅道用弩射禽獸」、「居延不遣長吏逢迎卒」等文句,依稀可以看出內容與新到戍卒發配到所屬單位有關。

報告開頭提到武威庫令安世在姑臧「別繕治卒兵」,顯示姑臧有一座武庫,但不是武威庫令平時的治所,這符合E.P.T58:55所載「姑臧別庫」。武威庫令為何要離開平時治所到姑臧治兵器?推測可能與新到戍卒有關。

報告提到「酒泉太守府移丞相府書」,說酒泉太守府移轉丞相府的命令,根據未殘損的內容看,丞相府命令太守遣人迎接新到的戍卒,收受其分配到的兵器;而且還要幫助這些新到戍卒到各自的單位,途中禁止新兵擅自用弩射擊禽獸。

武威庫令之所以引用「酒泉太守府移丞相府書」,可能與接下來提到「居延不遣長吏逢迎卒」有關。可能根據丞相府的命令,居延的軍事單位應派遣長吏來迎接即將在居延服役的戍卒,但不知為何居延並沒有派出長吏。為解決此困境,以東郡派遣的利昌侯國相及白馬司空佐率領戍卒。下文已殘斷,但很可能是讓此二人率新戍卒到居延。這種應急措施不合規定,因此要提出報告。以上是對這支簡的解讀。

如果上述解讀正確,那麼應到居延服役的新兵,在抵達應服役的單位前已經先行武裝;故丞相府要求長吏在監領戍卒的過程中,禁止這些戍卒擅自使用分配到的官弩射擊。戍卒在何處武裝?這份文件是由武威庫令在姑臧治兵器時提出,因此新到戍卒很可能在姑臧獲得武裝,然後再由長吏帶到戍所。武威庫令安世之所以要離開治所到姑臧修整兵器,也許就是為了分配武器給新到戍卒。

居延漢簡38.39可以旁證這個說法,其釋文曰:

稾矢銅鍭五十完

□ 蘭=冠各一完毋勒本受姑臧冠□

 糸絃一完毋勒

 糸緯一完毋勒

本簡出土於被認為是甲渠候官的A8破城子,上下都殘斷,但根據殘文,這應該也是被兵簿。其上記錄「蘭=冠各一。完。毋勒。本受姑臧」,除說明裝備狀況外,還標明是在姑臧接受的裝備。

知道居延戍卒的武裝可能來自姑臧,再回頭看居延漢簡7.7提到的「卒被兵本籍」,似乎可以理解為什麼肩水候官的被兵簿,必須根據姑臧的被兵本籍製作;因為戍卒最初在姑臧武裝。姑臧武庫在分配武器的過程中,一定記錄了哪些戍卒自姑臧武庫中獲得哪些兵器,也許還記錄這名戍卒分配到哪個單位,這就是「卒被兵本籍」。戍卒既帶著在姑臧得到的武器到戍所,理論上在受校閱時,這些戍卒仍應保管獲得的兵器。不過,根據居延漢簡7.7的記載,很多戍卒拿著當初不屬於自己的兵器,或者不在自己應待的單位。若這樣的解釋可通,候官以姑臧的被兵本籍來製作肩水候官卒被兵簿,也就不足為怪。

校閱結果是被兵本籍與實際情況有極大差距。為何會如此?基於丞相史來自中央,筆者推測丞相史王卿本次校閱可能不是事先預定好,而具有臨時性;可能與地節二年特殊的政治情勢有關,以致受檢的肩水候官應變不及。

根據《漢書?宣帝紀》地節二年記載:「二年春三月庚午,大司馬大將軍光薨」。霍光是權傾一時,讓宣帝感到芒刺在背的人物,也是宣帝朝前期漢朝的實際主政者。其死亡是宣帝親政之始。

另一方面,根據《漢書?匈奴傳》記載:「壺衍鞮單于立十七年死,弟左賢王立,為虛閭權渠單于。是歲,地節二年也」。新單于剛好也在地節二年即位,並開啟匈奴內部的權力鬥爭:

虛閭權渠單于立,以右大將女為大閼氏,而黜前單于所幸顓渠閼氏。顓渠閼氏父左大且渠怨望。是時匈奴不能為邊寇,於是漢罷外城,以休百姓。單于聞之喜,召貴人謀,欲與漢和親。左大且渠心害其事,曰:「前漢使來,兵隨其後,今亦效漢發兵,先使使者入。」乃自請與呼盧訾王各將萬騎南旁塞獵,相逢俱入。行未到,會三騎亡降漢,言匈奴欲為寇。於是天子詔發邊騎屯要害處,使大將軍軍監治眾等四人將五千騎,分三隊,出塞各數百里,捕得虜各數十人而還。時匈奴亡其三騎,不敢入,即引去。

觀〈匈奴傳〉中單于初即位,為確立領導地位,對漢大體採兩種措施。一種是歸還所扣留使者或要求和親,表現親善之意,例如同傳載:「且鞮侯單于初立,恐漢襲之,盡歸漢使之不降者路充國等於漢。單于乃自謂:『我兒子,安敢望漢天子!漢天子,我丈人行』」。又如「壺衍鞮單于既立,風謂漢使者,言欲和親」。

另一種措施,就是大規模寇邊,例如:「句黎湖單于立,漢使光祿徐自為出五原塞數百里,遠者千里,築城障列亭至盧朐,而使游擊將軍韓說、長平侯衞伉屯其旁,使強弩都尉路博德築居延澤上。其秋,匈奴大入雲中、定襄、五原、朔方,殺略數千人,敗數二千石而去,行壞光祿所築亭障。又使右賢王入酒泉、張掖,略數千人」。前者是害怕漢朝趁單于新立襲擊而示好,後者則藉挑戰漢朝以顯單于威信。地節二年即位的虛閭權渠單于本欲與漢和親,但其政敵左大且渠自請率騎南下,讓漢朝判斷新單于要大規模寇邊,遂採取大規模軍事行動。

《漢書?匈奴傳》並未言明左大且渠與呼盧訾王的南下在何時,但觀其後「於是天子詔發邊騎屯要害處,使大將軍軍監治衆等四人將五千騎,分三隊,出塞各數百里」,此時掌握軍政大權者似已非霍光,而是宣帝,那麼此事當在三月以後。在霍光死後初次親政的宣帝,面對新即位單于欲大規模入寇的傳聞,一定感到有必要掌握河西各軍事單位的實際戰鬥力。丞相史王卿在該年六月校閱邊塞被兵情況,可能就是因應緊張情勢的非常校閱。

如果王卿本次校閱確實具有特殊性,基於候官檢查結果是「冒亂不相應」,似乎可以推測受檢單位平日沒有照實書寫被兵簿,而常規的檢驗也沒將這類缺失糾舉出來,以致中央派丞相史查驗時,候官才發現簿籍與現實有極大差距。

這種差距絕非一日之寒,而是平日就逐漸累積起來。至於裝備的實際配屬是如何逐漸與簿籍記錄漸行漸遠,有很多可能性。就簡文來看,吏卒在人事異動時拿著不屬於自己的裝備前往新任職地點,是導致記錄逐漸與現實脫節的一種可能。新簡E.P.F22:61記載:

建武三年七月乙酉朔丁酉,萬歲候長憲敢言之:徙署。迺癸巳視事,校閱兵物,多不具。竇何辭與循俱休田,循服六石弩一、槀矢銅鍭百、鎧、鍉瞀各一,持歸游擊亭。循、何□

E.P.F22:62A的內容疑似與E.P.F22:61相關,其正面釋文:

亭部不復與循會,證知者如牒。唯官簿出七月盡九月四時。叩頭死罪敢言之。

背面釋文曰:

七月戊戌來

這兩枚出土於A8破城子的簡,似是萬隧候長憲的報告。根據簡文,萬隧候長憲在七月十三日向某上級單位(可能是甲渠候官)報告:(我)被調任(到萬歲部),在七月九號時開始辦公,校閱兵器裝備,有很多不齊備。竇何聲稱與循一起「休田」,當時循佩帶一具六石弩、槀矢銅簇百枚、鐵甲、頭盔各一件回游擊亭。其下還有殘文,可見報告未完,可惜目前找不到可以與本簡相接的內容。

E.P.F22:62正面簡文不太好解,似是說:亭、部不再與循會面;可證實、知道此事者如牒書;希望官簿出七月盡九月的四時簿。E.P.F22:62背面簡文說這份文書在七月戊戌日抵達目的地,如果E.P.F22:62與E.P.F22:61是同一份文書,七月戊戌是當月十四日。由於E.P.F22:61是七月十三號發出,文件在七月十四號抵達候官為合理。

萬隧候長憲在其他簡也出現,E.P.F22:記載有「萬歲候長何憲」,可能是同一人;根據E.P.F22:所載:「萬歲候長何憲守卅井塞尉」,以及E.P.F22:所載:「甲渠塞尉何憲秩二百石」,此人還曾以萬歲候長守卅井塞尉,後更升任甲渠塞尉。至於「竇何」,根據E.P.T65:8A的記載,他曾經擔任城北候長。又E.P.F22:記載:

□□甲渠塞候長居延肩水里公乘竇何年卅五始建國天鳳上戊五年正月丁丑除

可知竇何在新莽時期已經擔任候長。若竇何在始建國上戊五年是三十五歲,到建武三年時大約四十四歲,仍能勝任候長的職位。此案中竇何似乎與萬歲部有關聯,導致新候長何憲發現萬歲部的裝備不全時,質問了竇何。可惜的是,無法確認主嫌疑犯「循」的身分。

萬歲候長憲到任後校閱了萬歲部的兵物,結果發現「多不具」。從簡文中看不出憲是根據什麼標準得到「多不具」的結論,不過由前引居延漢簡7.7之例,校閱應是有簿籍為本;也許何憲是以萬歲部的兵物簿為本。由於校閱結果不符合記錄,何憲質問竇何,由竇何的供辭中發現可能與「循」有關。

根據簡文,「循」將裝備「持歸游擊亭」,使用「持歸」似乎暗示「循」在案發時任職於「游擊亭」。也許「循」先前與竇何一起任職於萬歲部,其後在何憲成為萬歲候長的人事異動中,「循」也被調往「游擊亭」。基於某種原因,「循」將原本屬於萬歲部的裝備帶往新的任職地點。

「循」所帶的裝備內容是「六石弩一、槀矢銅鍭百、鎧、鍉瞀各一」,即六石強度的弩一具、銅鏃的稾矢百枚、鐵甲、頭盔各一件。對照李天虹先生所集成的卒被兵名籍,以及金關簡中類似的記錄,一名戍卒的裝備中,六石弩很常見;槀矢銅鍭普遍是一人五十枚,少數人擁有百枚。「鎧、鍉瞀各一」的「鍉瞀」指頭盔,「鎧」指鐵甲;由於此處「鍉瞀」的「鍉」從「金」旁,又與鐵鎧並提,當是鐵盔。目前未見到單一戍卒擁有鐵鎧或鐵盔,僅居延漢簡14.2中記載騂北亭卒皇歸來擁有「革甲、鞮瞀各一」,其「鞮瞀」從「革」旁,又與「革甲」並提,當是皮盔。雖然不清楚原因,但「鍉瞀」、「鎧」只見於以候官或部、隧為單位的統計;也許金屬製防具的重量不便攜帶,也較貴重,故不作為戍卒的基本裝備,而配置於據點內。

簡文中,何憲認定「循」帶走的是萬歲部的裝備。按理說,「循」有個人的裝備,為何他要拿走萬歲部的裝備呢?前面曾提到「六石弩一」及「槀矢銅鍭百」是一般戍卒也擁有的裝備;「循」本應擁有個人的弩與稾矢,大概他遺失個人的弩與稾矢,故借用了萬歲部的裝備。當「循」被調任時,為了到新單位仍能有足夠的裝備執勤或受檢,他將借用的裝備據為己用,帶到了新單位。「鎧、鍉瞀各一」一般不屬於基本裝備,恐怕「循」平日就擅自佔用這兩件裝備,故調任時出於習慣也一併帶走。

「循」挾帶裝備的行為被何憲糾舉出來;但基於「循」帶走的裝備只夠一人使用,不可能將兵物「多不具」完全歸咎於「循」。恐怕類似的情況已經發生過很多次,而此前並沒有被糾正。根據睡虎地秦簡〈效律〉載: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效

律文規定管理穀物的佐、史被免職或調任,官嗇夫一定要與離職者及新任者一同核驗。如果官嗇夫免職時已核驗,再發現不足,由新任吏與留任吏承擔罪責。若前任吏不核驗,新吏到任未滿一年,由離職者與留任吏承擔罪責。如果已滿一年,雖不核驗,仍由新任吏及留任吏承擔罪責。這雖是管理穀物的規定,但穀物與兵器既同為政府重要財產,漢朝的兵器管理很可能有類似的規定。又張家山二年律令〈效律〉載:

縣道官令、長及官毋長而有丞者節(即)免、徙,二千石官遣都吏效代者。唯(雖)不免、徙,居官盈三歲,亦輒遣都吏案效之。效案官而不備,其故吏不效新吏,新吏居之不盈歲,新吏弗坐。

律文規定,縣道官的長官或丞被免職或調任,其直屬二千石官要遣都吏與新任者核驗。雖然沒有免職或調任,任職滿三年,也派遣都吏核驗之。核驗發現不齊備的,如果故吏去職時沒有與新吏核驗,或新吏居官不滿一歲,新吏不用承擔罪責。此條律文內容與睡虎地的〈效律〉類似,只是對象從管理穀物的佐、史換成縣令、長。此外,二年律令簡有「實官史免、徙,必效代」的殘文,與前引睡虎地秦簡的內容幾乎一致。可見漢朝在這方面的規定繼承了秦制:若發生裝備不齊備的缺失,在故吏離職不核驗,或新吏上任未滿一年的情況下,新吏無罪。何憲的報告大概旨在向候官表明,自己到任後馬上校驗了簿籍,因此萬歲部的裝備不齊全,不是自己的責任。E.P.F22:載:

?萬歲部建武三年七月校兵物少不備簿故候長樊隆主

這枚簡出土於甲渠候官。由於建武三年七月剛好是萬歲候長憲上任的時間點,令人聯想到這份報告應該也是萬歲候長憲所作成,目的就是向候官表明「兵物少不備」的責任應算在前候長樊隆身上。

候長憲上任後明快的處置,顯示他精明且熟悉法律;但並不是所有吏都像憲一樣,知道什麼時候該怎麼做;憲的前任顯然就不是如此。在居延漢簡18.14的私人書信中也可以看到不知如何處理被兵簿的官吏向人求救的文句。其正面載:

[旦]旦毋入毋見長郵

□□忠□今封掾持記來為張卿籍之,正公不知所從,即不用,頃賜記。

背面釋文曰:

□卒被兵簿,愚戇不知為之奈何,唯幼卿幸為=□□□□頭

賜明教

這枚出土於破城子的私人書信過於殘斷,不能確知所有內容。但其背面殘文似乎表明發信人不知如何處理被兵簿的問題,他自承「愚戇不知為之奈何」,懇求「幼卿」能「賜明教」,幫他解決問題。從簡文看不出發信人到底遇到什麼問題,但從前引7.7與E.P.F22:61推測,大概又是被兵簿記錄與實際情況不同所引發的各種麻煩。

最後,金關漢簡的一片削衣73EJT5:記載:

□部候長長實敢言之

□兌具更實移吏卒被兵簿

其中殘文「兌具更實移吏卒被兵簿」可以對應前引7.7中「以籍閱具卒兵,兵即不應籍,更實定此籍」。「兌具」可能就是「閱具」,應當指校閱的意思;清段裁(-)注《說文》之「兌」字曾提到:「老子『塞其兌,閉其門』。借爲閱字,閱同穴」;段玉裁說《老子》中的「塞其兌」的「兌」是「閱」的假借字,因為「閱」字有「穴」的意思。《老子》的成書年代雖有爭議,但一定早於西漢,既然《老子》成書時已有此種用例,時代較後的73EJT5:這樣使用也屬合理。「更實」對應7.7的「更實定」應當沒有問題,是更改以符合事實的意思。如果上述解讀可以成立,這枚削衣的內容涉及一名部候長在校閱、更定簿籍後上繳吏卒被兵簿。由於不確定此削衣的年代,無從知曉本次修正的脈絡。不過,加上這枚削衣,反映被兵簿記錄不實的記錄,出土地遍及甲渠候官、肩水候官與肩水金關。這反映被兵簿不實的問題可能是河西地區管理階層的普遍困擾。

至於記錄不實的原因,雖不排除有非人為、不可抗力的因素,但就目前證據來看,蓄意的挾帶與欺瞞等還是主因。漢代小吏欺瞞長官也未必由於小吏品性不佳,而可能是漢朝要求的高效率引起的問題;如前引7.7,二十八號抵達的公文竟要求當日傍晚就提出報告,由於要在短時間內提出符合上級要求的報告,最終結果,報告往往是虛應故事,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擅離職守的吏卒

在居延、敦煌漢簡中,有不少簿冊是執勤的吏卒上繳工作情況的報告,內容大多很規整,無論在格式與內容都符合官方期待。不過,從一些舉劾文書看來,那些合乎官方期待工作報告不一定符合事實;有些吏卒擅自離開指定的任務地點,根本沒有執行任務。

工作報告的其中一種是卒作簿,其內容如居延漢簡.21:

此簡出土於被認為是甲渠候官的A8破城子。類似的記錄也見於里耶秦簡中的作徒簿,只不過作徒簿是記錄刑徒的工作內容;而卒作簿乃是士卒的工作記錄。在里耶秦簡中,作徒簿疑似被上繳到縣一級的單位,方便縣廷掌握刑徒,以及統計功程之用;卒作簿可能也有類似的功能。由於西北邊塞的候官被認為與縣同一層級,漢簡中的各種卒作簿可能也在候官集中。也許是目前所見卒作簿多半出土於候官的原因。

卒作簿中有部分是候官的工作記錄,例如居延漢簡.17:

此簡同樣出土於A8破城子。其上記有「鄣卒」,于豪亮先生以為這是「省卒」調到各鄣服役,但似也不能排除是隸屬候官的戍卒。除鄣卒的卒作簿外,也有省卒作簿,于豪亮先生已有詳細的解說,此處不贅。

被調集以執行特定任務的省卒,應是由軍吏率領往工作場所作業,帶頭的軍吏會書寫前引的卒作簿上報給候官,以利候官掌握士卒的行蹤與統計功程。從前引.21及.17,可以看到這些報告非常詳盡且格式規範,應符合制度的規定與官方期待。不過,居延漢簡.15顯示,這種報告並非總是可靠,其釋文曰:

第十候史殷省伐慈其,第十三隧卒高鳳未作,亡歸中部田舍,鬥傷男徐武,毋狀。詣官自關,十一月辛巳食坐入。

這枚簡出土於A8破城子。內容稱由第十候史殷率領的「伐慈其」隊伍中,有一名第十三隧卒高鳳沒有工作,逃回了中部田舍,還打傷名為徐武的男子。于豪亮先生曾指出「詣官自關」,即向候官報告者,不是鬥傷徐武的高鳳,而是第十候史殷,因為「伐慈其」的隊伍是由殷率領的,他有向候官說明為何管理失職的責任。于先生的解釋應是對的,其下的「毋狀」說不定也是指殷而非高鳳。這個案子似乎顯示軍吏率領戍卒出任務時,不一定能確實掌控這支臨時組建隊伍中的每一個戍卒。無論殷是無力管束,或是刻意放縱高鳳,他在當日的卒作簿上絕不會報告自己私下放了一名戍卒歸家,而會像前引.21一樣整齊。要不是高鳳傷人導致東窗事發,候官當不會曉得這次省作的實況。

戍卒在執勤時擅離職守並非省作的唯一問題,調派省卒執行任務,有時會妨害到其他日常任務的執行。E.P.T59:82載:

鉼庭候長千□多省卒乏候望甚

其內容似指稱鉼庭候長派出太多省卒,以致沒有人擔任候望警備的工作。對於邊防軍來說,候望警備應是首要任務,所以普通勤務不應妨害警備系統的維持與運作。不過,根據居延漢簡33.22及.27的記載,因省作而鬆懈候望在當時並不鮮見。33.22釋文曰:

□鉼庭隧還宿第卅隧即日旦發第卅,食時到治所第廿一隧

病不幸死宣六月癸亥取寧,吏卒盡具,塢上不乏人敢言之

.27釋文曰:

建昭二年十二月戊子朔戊子,吞遠候長湯敢言之:主吏七人,卒十八人,其十一人省作校,更相伐,不離署,堠上不乏人敢言之

這兩簡都出土於A8破城子。其中有「塢上不乏人」、「堠上不乏人」的類似句子。「塢」與「堠」是不同種類的建築,勞榦先生以為「塢」是環於亭隧外的小城,「堠」是烽臺。陳公柔、徐蘋芳先生認為「堠」是烽墩,「塢」是烽墩周圍的圍牆。裘錫圭先生認為,所有的「堠」都應釋為「」,即「譙樓」之「譙」,或作「樵」,據顏師古注是望敵之高樓;簡中「」從土部,應是以土臺為基之故。雖然學界對「塢」與「堠」(或「」)究竟何指尚無定論,但承認兩者都具有候望與示警的功能,因此不能「乏人」。

簡33.22由於上半殘斷,脈絡比較不清楚,疑似是某位候長向上級報告自己雖因親人去世取寧,但已安排吏卒堅守崗位。簡則是吞遠候長報告建昭二年十二月一號的在部人員,以及工作安排。「省作校」,根據其他簡中「省作府」、「省作候官」的辭例,好像是指在「校」處省作;但在簡中幾乎未見到「校」這樣的單位,加上下文有「更相伐」,讓人懷疑「校」可能是需要「伐」的工作,說不定是「茭」的假借也未可知。所謂「更相伐」似是指安排卒輪流去砍伐,如此則不會缺乏擔任堠上的候望工作的人手。

向上級報告自己取寧,或者是每日部上工作的例行報告中,結尾都要聲明「不乏人」,除了顯示候官重視候望工作外,似也反映對所屬部隧荒廢候望工作的疑慮。這種疑慮不是沒有道理,一個極端的例子顯示某個亭曾經大唱空城計,E.P.F22:正面釋文曰:

而空亭云人力少,狀何?如詰問。

本簡出土於甲渠候官,其上半已殘斷。根據殘文,疑似是某上級質問下屬「空亭」之狀。這與E.P.T51:所載:「隧長敞亭空毋吏卒,謹驗」當是相同狀況,即所治亭隧空無一人。「云人力少」像是被質問者對為何會「空亭」的初步答辯。該亭有可能像E.P.T59:82一樣,因為執行其他工作任務而荒廢的亭的守衛功能;大約他們當日人手不足以同時負擔日常任務與防衛工作。該簡背面還殘有一「罪」字,由於缺少上段,不清楚脈絡。

E.P.F22:中被指控「空亭」的亭,已經提出過「人力少」的辯解,但上級仍繼續詰問「狀何」,要求交代詳細狀況;這似反映上級對該亭的辯解並不信任。這種懷疑態度也其來有自,但在簡中可以看到許多吏卒因為私事而離開崗位。隧卒擅離職守的例子除前引.15的高鳳外,還見於E.P.T40:41:

吞北隧卒居延陽里士伍蘇政年廿八 □復為庸數逋亡離署不任候望

這支簡稱擔任吞北隧卒,籍貫居延的陽里士伍蘇政,取庸代戍為卒,數次逃亡離開崗位,不勝任候望之工作。與高鳳脫離省作隊伍不同,蘇政似是數次離開戍守的吞北隧。

除戍卒外,有些資料顯示隧長也會擅自離署,例如E.P.F22:釋文曰:

辛丑夜昏後乘第十七隧長張岑□私去署案岑

又E.P.T51:74釋文曰:

掾庭謹責問第四候史敞:第八隧長宗迺癸未私歸塢壁田舍

部分簡文還點明隧長為了買東西而擅離職守,居延漢簡82.2釋文曰:

第十二隧長張宣迺十月庚戌擅去署私中部辟買榆木不直宿

也有離署以後逃亡者,新簡E.P.F8:1載:

隧即廣北當山隧長李同八月十九日去署亡,至二十亖日

還有自承歸家取食者,E.P.T59:載:

□隧長武將卒詣官廩

□為部候長所苦毒,今白?謹問武叩頭死罪對曰:誠食乏私歸取食。案武知從事行塞,私去署,毋狀……

□致白

本簡上下皆有殘斷,不能清楚全部分內容。疑似是隧長武率卒詣官領糧食時,向候官報告之前擅離職守的原因。「□為部候長所苦毒」之下有「今白」,其下在點狀標示後才列武的說辭,可能此前武曾經以「□為部候長所苦毒」的理由解釋自己私去署的原因,現在候官要武說清楚詳情,武在之後的供辭才承認是因沒有食物,擅自回家取食。根據「案武知從事行塞,私去署,毋狀」,武似在知道有上級行塞督察的情況下擅離職守,這是十分大膽的行為。居延漢簡.4是一封私人書信,是一位名「彭」的小吏寫給其恩人的,其正面記有「初歲,宜當奔走至前,迫有行塞者未敢去署」的句子,「彭」聲稱自己本來想親自到恩人面前效勞,但因迫於有行塞督導者而不敢擅離職守,看來行塞對於擅離職守確有一定的嚇阻作用。對照回E.P.T59:,明知有人行塞還脫離崗位的隧長武,若不是饑困難耐到無法忍受的境地,就是根本目無法紀。

有些資料顯示擅離職守的情況不僅限於基層的隧,就連部候長也不能倖免。新簡E.P.T68:載:

守候長居延鳴沙里尚林私去署 □□□□□□□月三日

E.P.F22:載:

隧長侯倉候長樊隆皆私去署,誠教敕吏毋狀,罪當死。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其中E.P.F22:「誠教敕吏毋狀」,似乎是書寫者向受文者表明,沒有管好前面「皆私去署」的隧長、部候長是自己的責任。由於「候長樊隆」已經是部候長等級,這名書寫者既認為自己有責任管好部候長及隧長,身分大約是候官的長官。不過,該枚簡出土於甲渠候官,如果這枚簡不是副本;那麼可能是候官的次一級長官,如塞尉一類的官員給候官首長的報告。這些隧長、部候長大概不是第一次擅離崗位;恐怕平日都是這種情況,以致被揭發的時候發現大規模的失職。又E.P.F22:載:

吏卒多不在署□迹,候長不以為意□□

這支出土於A8破城子的簡,文句脈絡不清,圖版字跡亦不清楚。如果整理小組釋文無誤,其內容似乎記載某位候長對屬下吏卒不在署一事毫不在意;看來該部候長平日的管理與官方期待有很大差距。

除了吏卒的私人因素外,有些吏卒離開崗位竟出於長官的指示。E.P.T51:載:

誼循行部,教告卒,率道毋狀,令第卅八隧卒郭輔離署

這支簡出土於A8破城子。內容指控一位名「誼」的長官,在循行時「教告卒,率道毋狀」。《漢書?成帝紀》鴻嘉二年詔書中,成帝曾經自責:「朕既無以率道」,該句師古注曰:「道讀曰導」,看來「率道」是類似率領引導的意思。這支簡大概是說,因為「誼」循行部時不當的指示與引導,使第卅八隧卒郭輔離開駐所。「誼」大概是部候一級的官員,可能就是其他簡中的「候史誼」。他為何教唆郭輔離署,在這支簡上看不出來;但有其他例子指出,長官可能派下屬離開崗位為自己辦私事。E.P.T59:正面釋文曰:

元壽二年十二月庚寅朔戊申,張掖居延都尉博、庫守丞賢兼行丞事,謂甲渠鄣候言:「『候長楊褒私使卒并積一日,賣羊部吏故貴卌五,不日跡一日以上,隧長張譚毋狀,請斥免,有書。』案褒私使卒并積一日,隧長張

其背面釋文曰:

掾宣守屬長書佐并

這枚簡出土於A8破城子,簡身完好,但其內容不完整,應還有其他簡可與之相接。其內容是張掖居延都尉發給甲渠候官的文書,首先「候長楊褒私使卒并積一日,賣羊部吏故貴卌五,不日跡一日以上,隧長張譚毋狀,請斥免,有書」應當是候官向都尉府舉劾候長楊褒及隧長張譚的文件原文,都尉府在回覆時將之原樣抄上,在「案」字下乃是居延都尉府的回信內容。如果這樣的理解不錯,這是都尉府對候官舉劾楊褒、張譚之回覆書的一部分。案情大概是,候長楊褒擅自使喚一位名「并」的卒,時間長達一日,讓并去賣羊給部吏,而且價錢似乎還超出平價,這使「并」未執行日迹達一日以上。之後忽然提起「隧長張譚毋狀」,可能因為「并」是張譚底下的隧卒,但張譚卻沒有在「并」被候長使喚為私用時有所作為,因此被視為共犯。

軍吏私自使喚戍卒為私事,有可能是普遍的現象,E.P.T56:甚至提到疑似針對長官私下使喚戍卒的專門法令: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己未,甲渠候官令史□敢言

私舍私使作為它事先自告言除罪及廩食

候史、隧長私歸私舍私使作為它事□□

這支出土於A8破城子的簡,下段殘斷,而且圖版很不清楚。如果整理小組釋文無誤,其殘文第二行提到的「私舍私使作為它事先自告言除罪及廩食」,應該是某種律令的一部分。由於「私舍私使作為它事」在第三行又出現一次,應可以認為這是與第二行相同的律令條文,因此這條律或令的內容是「候史、隧長私歸私舍私使作為它事先自告言除罪及廩食……」;雖然還是不完整,但已經可以知道這是針對包括候史、隧長等軍吏擅自離署歸家,以及私下使喚部屬執行份內以外工作的法令,其內容鼓勵犯下這些錯的官員自首。如果擅自離署歸家,以及私下使喚部屬作私事不是普遍現象,那理應不會有這種明確點出候史、隧長等職稱的針對性法條;自首就除罪的規定也耐人尋味,它似乎反映常制已經不足以揭發與遏止軍吏頻繁的違法行為。

假造作簿的行為,早見於漢初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第九及第十案。這是兩則將刑徒移作私用,並偽造簿冊的案件。第九案全文:

●.蜀守(讞):佐啟主徒。令史冰私使城旦環為家作,告啟,啟(詐)簿曰治官府,疑罪。.廷報:啟為偽書也。

第十案全文:

●.蜀守(讞):采鐵長山私使城旦田、舂女、為,令內作,解書廷,佐恬等詐簿為徒養,疑罪。.廷報:恬為偽書也。

第九件案子是由蜀郡守上讞,大意是蜀郡守向廷尉報告:佐啟主管徒。令史冰私自讓城旦環為自家工作,冰將此事告訴啟,啟偽造文書,在簿冊上記錄環為治官府,不知如何定啟的罪。廷尉回覆:定啟為偽書之罪。第二件案子與第一件相似,也是由蜀郡太守上讞,大意是蜀郡守尉報告:采鐵長山私自使城旦田、舂女、為為自己工作。山送書到縣廷,佐恬偽造簿冊,記錄田等為徒養,不知如何定罪。廷尉回覆:定恬為偽書之罪。

上述二例中的「簿」,應該就是里耶秦簡中的作徒簿,啟和恬所篡改的,正是作徒簿中,被私用刑徒的工作項目。擅自使用刑徒家作的吏員,與控管刑徒的吏都已經串通,聯合偽造作徒簿。漢代西北的軍吏私下使喚戍卒,恐怕使用了同樣辦法;只是挪用對象從刑徒轉為戍卒。

在上述的案例中,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目前所見軍吏擅離職守的案件遠多於戍卒;而犯法戍卒中籍貫明確的蘇政是居延本地人,高鳳雖然沒有言明籍貫,但他既然「私歸中部田舍」,恐怕也是本地人。這似乎顯示,軍吏擅離職守的頻率高於戍卒,而戍卒擅離職守者又以本地人為多。

軍吏作為管理者,按理要較戍卒更理解法令及上級期待,而違犯如此,令人有些詫異。不過換個角度思考,軍吏理解法令以及上級期待,也可能意味著他們更懂得如何假造文書,欺騙上級。我們在上一節已經見識過他們的假造技巧,讓上級平日對裝備管理的漏洞一無所覺。那麼,用相同的辦法讓事實上非常鬆散的人員管控,在文書上看起來十分嚴密,對他們來說恐怕也非難事。E.P.T52:展示了他們的手段之一,該簡釋文曰:

田舍詐移病書君

這支出土於A8破城子的簡下半段已經殘斷,且據其內容,應當還有前半內容在它簡上,不過圖版相當清楚。本簡雖僅寥寥數語,但綜合前面的討論,很容易推測出曾有軍吏擅自歸家,而且偽造了病書;不過不知怎麼地被揭穿,因此才留下這樣的記錄。

漢政府對於吏員偽造文書並非沒有警覺;上述揭穿軍吏犯行的許多文書,就是監察制度的成果,我們也確實看到「行塞」的督察方式,對於嚇阻違規有一定的作用。但制度最終還是要由人來執行,倘若監察者也視法律為無物,那麼再好的制度也是枉然;E.P.T57:,即著名的「侯史廣德坐不循行部檄」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關於這支簡的形制與內容,已有學者專文討論過,此處不擬贅引原文。大致內容是在一支樹枝削成的長觚上,記錄府都吏舉劾候史廣德未巡視自己負責的部隧,修整裝備及補充必須品,且在命令期限內未到候官報到,罰杖打十五下;其背面列出其轄下第十三到十八隧的缺失項目。

徐元邦與曹延尊先生曾根據「始建國二年橐它塞莫當隧守御器簿」及「大灣守御器簿」,評估E.P.T57:背面缺失內容佔隧上全部裝備多少比重,他們的結論是:「第十三至第十八隧基本上已經喪失了偵查、報警、通訊和進攻、防禦的能力」,「其攻守能力竟然達到喪失殆盡的程度」。觀E.P.T57:背面諸隧的「積薪」全被記為「卑小」,六隧中有四隧的「表」,即打旗號的旗幟被記為「弊」或「小弊」,六隧之中有五隧被記錄「天田不畫」,徐邦元與曹廷尊先生的評估是有道理的,這六隧對所負責防區的偵防與警備能力非常低下。不用說,鬆懈到這麼嚴重的程度,絕非一日之寒。

候史廣德的失職案是由「府都吏」舉劾,漢簡中的「府」如果沒有特別註明,一般來說是指都尉府,但《居延漢簡甲乙編》附36A記載:

永光元年六月丙申朔,甲渠鄣候喜敢言之:府移大守府都吏書曰「如縣觻得□所失亡……

其中提到「大守府都吏書」,似乎暗示都吏是太守府的官吏。.15殘文亦載:

毋得貰賣衣財物。大守不遣都吏循行

嚴教受卒。官長吏各封臧

這支出土於A33地灣遺址的簡,下半殘斷。其內容似與禁止吏卒貰賣衣財物有關,其中提到「大守不遣都吏循行」,看來都吏是由大守府派出;《漢書.文帝紀》如淳注「二千石遣都吏循行」曰:「律說,都吏今督郵是也」有其道理。不過,〈二年律令.具律〉載:

气(乞)鞫者各辭在所縣道,縣道官令、長謹聽,書其气(乞)鞫,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

律文中「都吏」是二千石的屬吏,並未言明是太守或都尉;則「都吏」可能是對二千石屬吏的泛稱,也不能排除都尉派出都吏的可能。

都吏行塞還見於E.P.T50:44:

●萬歲部四月都吏□卿行塞舉

這支簡的圖版過於模糊,很難確認釋文。如果整理小組的釋文無誤,那麼都吏行塞記錄似有以一個月為單位者,而且一名都吏將負責巡視一個部的範圍。但是前面提到候史廣德以及其轄下諸隧的嚴重疏失,看起來鬆懈了不只一個月;而且如果都吏的行塞是每個月的例行公事,那麼理應會被候史廣德預料到,並有所準備。這讓人懷疑都吏的行塞不是定期的;因此.15才會出現「大守不遣都吏循行」的狀況。如果都吏循行是既定公事,那麼根本無需太守遣派;按此推想,都吏恐怕是根據太守意志不定期派出的使者。E.P.T50:44註明四月,可能只是因為都吏在四月時進行了非例行性的行塞,為此作成記錄。這樣看來,揭穿候史廣德瀆職的行塞,也許是非制度性、不可預知的檢查。

漢廷一定明白,任何檢查一旦形成制度,就變得可預期、可勾結、可作假,因此在制度內例行的候史行塞以外,又往往有不定時、臨時性的檢查。然而,「大守不遣都吏循行」,也向我們展示非例行檢查的局限,那就是這種派遣會受太守本身的能力與性格左右;倘若太守庸碌無能或懶惰,總是不派遣都吏循行,這個地區的控制就會鬆弛。

四、執勤記錄造假

前節討論部分吏卒擅離職守,根本不執行任務的瀆職行為;但資料顯示,那些沒有擅離職守的吏卒也未必乖順多少。部分吏卒雖然執行了任務,但偷工減料,沒有符合法定標準;並且為了遮掩自己的錯誤而繳交不符事實的報告。E.P.T51:載:

日迹行廿三里,久視天田中目玄有亡人越塞出,入

它部界中,候長、候史、直日跡卒坐匿不言迹

本簡出土於A8破城子,下半有殘損。其殘句第一行字句有些不好斷讀,但好像是某人在日迹巡查天田時,發現有逃亡人口非法跨越塞界的痕跡;第二行的「候長、候史、直日跡卒坐匿不言迹」則指控某地的候長、候史及負責該日巡查的卒隱匿不報。將這兩句聯繫起來,似乎有一名由部候長以上的單位派遣的督察吏巡視了某地天田,根據天田上遺下的痕跡,判斷出曾有亡人越塞;但負責此防區的部候長、候史及日迹卒,皆隱匿此事,沒有向上報告此區有亡人越塞跡。

根據李天虹的集成,部候長、候史、卒都負有日迹,即每日巡查天田及邊塞行迹的責任。其中部候長、候史有時出現在同一日迹簿中,顯示他們常相伴而行。漢廷在制度上要求部候長、候史和日迹卒視察重覆的區域,除了避免遺漏,大概也希望發揮監察的作用:一旦日迹卒預期部候長、候史會視察自己的偵防區,他也許會更謹慎的偵查與報告。這辦法不能說不高明,但誠如E.P.T51:所顯示的,當部候長、候史和日迹卒都決定要隱匿事實時,除非有更上級的督察官來破獲他們,否則上級無由知道。

部候長、候史、日迹卒為何能達成隱匿亡人越塞迹的共識,個人推測可能是為了避開法律規定的逐捕與相關責任。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簡-有一段令文曰:

一、御史言,越塞闌關,論未有□,請闌出入塞之津關,黥為城旦舂;越塞,斬左止(趾)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贖耐;令、丞、令史罰金四兩。

智(知)其請(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傳,令以闌出入者,與同罪。

這段令文指出,無符傳而出入津關者,黥為城旦舂;跨越塞界者,斬左趾為城旦;吏卒主事者沒有抓到犯人,贖耐;令、丞、令史罰金四兩。其後〈奏讞書〉案例八則顯示這條令文確實被實施:

●?北地守(讞):奴宜亡,越塞,道戍卒官大夫有署,出,弗得,疑罪。?廷報:有當贖耐。

此案例中北地守上讞:有一名為宜的奴逃亡,跨越塞界,經過戍卒有的駐地,逃出界外,沒能捕獲,疑惑該如何判罪。廷尉回覆:有應判處贖耐;符合前引「吏卒主者弗得,贖耐」條文。若這條法令在E.P.T51:的時代仍然有效,而且也適用於邊塞地區,可以想見部候長、候史、日迹卒上報亡人迹後,就背負起逐捕該亡人的壓力;若是無法捕獲,符合「吏卒主者」的部候長、候史、日迹卒都要被判處贖耐。與之相對,倘若隱匿此事,就什麼責任也沒有。在法令面前,部候長、候史、日迹卒成為命運共同體;他們可能基於共同的利害關係而達成共識,決定隱瞞此事。

無論是在E.P.T51:,或是前面曾經引到的資料中,許多違法行為都被候官以上的都尉府、太守府派出的吏員破獲,似乎違法的情形限於候官以下的部、隧;但居延漢簡中的幾條材料顯示,府吏也不一定總是遵守法律。居延漢簡55.11+.6+.3與55.13+.14+.15字跡上頗為相近,有可能原屬同一份文件;其內容上似可以相接,本文將其視為連續內容討論。55.11+.6+.3釋文曰:

十一月郵書留遲不中程各如牒。晏等知郵書數留遲,為府[職]不身拘校,而委

55.13+.14+.15釋文曰:

任小吏忘□為中程,甚毋狀,方議罰。檄到,各相與邸校定吏當坐者,言須行法

二簡都出土於A8破城子,簡身完整。其內容首先提到「十一月郵書留遲不中程各如牒」,看來這是報告十一月郵書留遲文書之一部分;「中程」指符合規定。接著指控以「晏」為首的一批吏員,知道郵書數留遲,身為府吏,卻未親自「拘校」,而委任小吏,讓他們妄自隱匿留遲的事實,偽造郵書中程的記錄;于豪亮先生已指出「拘校」就是「鉤校」,即鉤稽比較,有清查的涵義。「方議罰」以下的文句文脈不清楚;似乎是說正在商討懲罰,檄到後,命令與各邸校定應為此事負法律責任的吏。「言須行法」也許是向相關吏員宣告即將要執行法律規定的處罰,具有警告的意思。

「為府[職]」的「職」字圖版上有些模糊,無法斷定確為何字;但從「委任小吏」,可以看出「晏等」可能是等級較高的吏,負有鉤校之責。他們不知是出於懶散,或出於與小吏的情誼,放任小吏將未在時間內送達的文件記錄為「中程」。根據「十一月郵書留遲不中程各如牒」以及「各相與邸校定吏當坐者」來看,上級已經掌握十一月不中程的郵書,要求各單位互相校定,追究當初遞送這些郵書的負責人。可以想見,「晏等」對小吏的放任絕非簡上記載的十一月才開始,只不過被發現是在十一月;又由於「晏等」的層級不低,牽連的範圍頗廣。雖然不清楚「晏等」的身分,不過他們應非部、隧等級的小吏;而比較可能是都尉府或太守府層級的吏。

為何檢討部、隧以上高等吏的文書會在甲渠候官出土?由於沒有其他資料,只能暫時推測甲渠候官也是本案的相關單位,因此收到了來自上級的追究命令。如果這樣推斷,則前面內容是上級對甲渠候官說明案情的句子;「檄到,各相與邸校定吏當坐者,言須行法」也許就是上級給甲渠候官的命令吧?這道命令下達後被保存在甲渠候官,所以出土於A8破城子。

這樣假設也不是沒有問題,簡文中「檄到」的「檄」應當就是指這道命令及其載體,可是根據一般認識,「檄」通常以板檄的形制出現;或像前面提到的「候史廣德坐罪行罰檄」是觚狀封檢;居延新簡E.P.T22:的觚狀封檢自名為檄,亦多面有字;而55.11+.6+.3與55.13+.14+.15都是一般的木簡。為此只好推測,由上級發佈的「檄」並不僅僅為了發給甲渠候官,而要讓被指定任務的所有單位傳觀;如居延漢簡.7亦三面有字的觚狀封檢,在其封泥槽上方注明「廣田以次傳行至望遠止」,也許就是說此檄應當以次傳觀,至望遠隧為止。當「檄」下達到甲渠候官時,候官接受並抄寫了這道命令,然後將其正本傳到下一個單位;因此留在甲渠候官的是抄件而不是「檄」的正本。

必須承認目前出土資料中偽造文書者的身分,以部、隧層級吏卒為多;這可能是因為居延簡有很高比例出土於一般認為是甲渠候官的A8破城子,候官監察舉劾的對象自然是轄下的部、隧為主。另一方面,候官以上的吏,普遍具有比部、隧吏更高的文書能力,也更了解官僚體系的運作;即如貢禹所言「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倘若他們有心欺瞞造假,恐怕會比部、隧吏更加難以察覺。

五、結論

本文討論了邊塞吏卒如何假造日常文書,但並非要否定文書的控制力,或是貶抑邊塞吏卒的執勤能力。相反地,吏卒假造文書,恰好證明他們服從漢廷的統治秩序;故即使實際上不能達到,也要造假以符合上意。至於邊塞吏卒假造文書的原因,我認為不能單單歸咎於吏卒的能力不佳或態度懶散,應考慮上級要求的合理性,以及漢代邊郡社會的特性。

文書制度是由皇帝以及高級官僚所制定,反映的是統治者對於基層的期待與控制欲望;因此制度或任務要求不一定合理。例如第一節所提到,肩水候官於二十七號發出任務,二十八日到達目的地,而竟要求部候長二十八日的傍晚就必須提出修正報告;只有半日的時間,報告怎麼可能精細無誤?又在邊塞繁重的日常作務下,復有省作的人力抽調,許多亭隧因此無人力維持候望功能;但為了自保,又必須提出上級期待的報告,其結果自然是造假。在此種不合理制度下,造假、欺瞞成為吏卒自保的必須技能,愈高級的官吏,愈明白如何假造文書、規避責任;故在本文檢討的違規個案中,軍吏枉法之頻率,竟遠高於基層戍卒。

河西地區的特殊社會背景也增加了控管的困難度。眾所周知,漢朝對河西的開拓,有賴於罪犯、貧困民的大量徙邊;而河西的游牧部落,也不是在漢朝征服此地後就全數遁走,有許多非漢族群投降漢朝,以屬國的名義在此地活動。這是一塊充斥著罪犯、貧民等社會邊緣人,以及叛服無常的胡人部落的土地。漢朝對河西地區的統治與內郡相比,既不全面,也不穩固。東漢西域都護班超在徵還前,曾告誡其繼任者任尚:

塞外吏士,本非孝子順孫,皆以罪過徙補邊屯。而蠻夷懷鳥獸之心,難養易敗。今君性嚴急,水清無大魚,察政不得下和。宜蕩佚簡易,寬小過,總大綱而已。

任尚對班超的告誡不以為意,「數年而西域反亂」,這恐怕是任尚將內郡的統治辦法套用到西域上的結果。當然,班超指的是西域而非河西地區,但就地理環境與社會結構來說,漢代河西地區的政治環境與西域較接近,而與內郡較遠。

班超所說「蕩佚簡易,寬小過,總大綱而已」的辦法,早在西漢已為名將李廣施行,《史記?李廣列傳》曾比較李廣與程不識的治軍辦法:

及出擊胡,而廣行無部伍行陳,就善水草屯,舍止,人人自便,不擊刀斗以自衞,莫府省約文書籍事,然亦遠斥候,未嘗遇害。程不識正部曲行伍營陳,擊刀斗,士吏治軍簿至明,軍不得休息,然亦未嘗遇害。不識曰:「李廣軍極簡易,然虜卒犯之,無以禁也;而其士卒亦佚樂,咸樂為之死。我軍雖煩擾,然虜亦不得犯我。」是時漢邊郡李廣、程不識皆為名將,然匈奴畏李廣之略,士卒亦多樂從李廣而苦程不識。

李廣的部隊,行軍時並不列隊,逐水草而居,不擊刁斗,省約文書,而遠放斥候;這簡直是游牧民族的辦法。與之相對,程不識雖充分體現了漢政府的控制力量,卻讓麾下士卒苦不堪言。就匈奴人視之,李廣比程不識還令人畏懼,大概李廣採用的辦法更適宜草原環境,而李廣本人的膽略又過於匈奴之故;相形之下,程不識的軍隊就少了作戰上的靈活性。但是,無視制度,讓吏卒「人人自便」的辦法,固然能得士卒歡心,甚至讓吏卒更具戰鬥力;卻可能讓上級乃至於皇帝不悅,因為統治者首重控制,而非實效。李廣曾滿腹狐疑地問道:

自漢擊匈奴而廣未嘗不在其中,而諸部校尉以下,才能不及中人,然以擊胡軍功取侯者數十人,而廣不為後人,然無尺寸之功以得封邑者,何也?豈吾相不當侯邪?且固命也?

李廣功勳卓著,然終不得侯;傅樂成先生曾指出其背後有山西軍人與外戚軍人的矛盾。然其英雄末路的悲劇,恐怕也與他平日輕忽制度的行事作風不無關係。

李訓詳曾指出,軍隊使用陣法不一定著眼於作戰上的實用性,更具有向封建王朝與社會說明自己處於良好的控制下,是一支「節制之師」的作用;代表了武力的自我閹割與臣服。就如同陣法一般,筆者以為繳納文書的作用也不止於表面上的報告與行政管理;按律令格式書寫內容,以及頻繁地繳交報告,具有向上級表明自己承認上級權威,服從既有秩序的意思;即便是假造的報告,只要符合格式規範,也具有這種價值。

官員的治理若如程不識般,凡事案章循法,可能會降低士氣,激起下屬的不滿與敵意;但若沒有如李廣般的魅力與恩信卻放任士卒,又有被士卒輕視,或被上級視為軟弱不勝的風險。在此兩極端間如何因地制宜,拿捏分寸,是政治藝術的精妙所在。就一般官員而論,要求吏卒上繳報告以應付上級,實際上並不一定嚴格管控,視狀況時緊時鬆,以期在維護制度的同時,與下屬間維持一定程度的情誼或恩義感,似不失為一種普遍可行的作法;這或許就是邊塞多數軍吏所採行的態度。這種統治手段在文獻中亦頗多見,即所謂「以恩信為治」。例如《後漢書.陸康列傳》載:

康少仕郡,以義烈稱,刺史臧旻舉為茂才,除高成令。縣在邊垂,舊制,令戶一人具弓弩以備不虞,不得行來。長吏新到,輒發民繕修城郭。康至,皆罷遣,百姓大悅。以恩信為治,寇盜亦息,州郡表上其狀。

陸康的前幾任縣令都按規定,徵民備盜,發民繕城郭;而陸康透過罷省這兩項差役,與百姓間建立了恩義感。這種辦法雖然能建立情誼,卻不是沒有風險,陸康的上級表上其狀,是鑑於「寇盜亦息」的成果。如果陸康罷省差役,卻沒有息寇盜,州郡大概會舉劾他軟弱不任職。又如《漢書.韓延壽傳》載:

(延壽)接待下吏,恩施甚厚而約誓明。或欺負之者,延壽痛自刻責:『豈其負之,何以至此?』吏聞者自傷悔,其縣尉至自刺死。及門下掾自剄,人救不殊,因瘖不能言。延壽聞之,對掾史涕泣,遣吏毉治視,厚復其家。

延壽以此法「在東郡三歲,令行禁止,斷獄大減,為天下最」。其後入守左馮翊,「恩信周徧二十四縣,莫復以辭訟自言者。推其至誠,吏民不忍欺紿」。然韓延壽雖然與吏民建立極強的恩義關係,卻沒有照顧好國家制度,最終付出生命為代價。其與御史大夫蕭望之的衝突,就是起於望之命人考察延壽「在東郡時放散官錢千餘萬」之事。據蕭望之的案驗,這些官錢除了被拿去治飾車甲外,還用在「取官錢帛,私假繇使吏」。余英時已經指出,此舉在儒家教化觀點是愛民德政,但以朝廷法令而言,卻是假公濟私以收買民心之大罪。

以違法手段照顧下屬,以建立恩義關係的辦法,不止見於循吏,就連酷吏也普遍使用。只不過,循吏多以免除傜役施恩於吏民;酷吏則多緩豪猾吏之罪,以收其功效。如王溫舒「擇郡中豪敢任吏十餘人,以為爪牙,皆把其陰重罪,而縱使督盜賊,快其意所欲得」。主張「漢吏奉三尺律令以從事耳」,貶抑儒生的朱博,其為官「多武譎,網絡張設,少愛利,敢誅殺。然亦縱舍,時有大貸,下吏以此為盡力」。這些案例說明,要統治一方,僅憑制度遠遠不夠;無論是循吏、酷吏,漢代統治者總會設法與吏民建立私人恩義感,使其統治更加有效。居延的統治,相信也具有這一面。如此考慮,部分文書造假可能是在「開恩信」的脈絡下形成。但正如前述,這種行為常是違法的,而且士卒很可能因此鬆懈。一旦不見功效,或不為上級所容忍;那麼造假可能就會被糾舉並懲罰,以維護制度與鞏固統治。

綜合前述,文書造假不應視為漢朝的統治失敗;相反地,它展示了漢朝有效地統治此區的動態過程。前引史料中有不少舉發造假與失職的劾狀,從中可以看到,至少從西漢中期到東漢初,代表中央意志的舉劾制度有能力揭發造假與失職的吏卒,並按帝國的制度論處;顯示漢朝有足夠能力控制此地。同時,文獻顯示河西士民對於漢朝的向心力極高,在幾次羌亂斷絕隴道,以及隗囂叛漢之時,河西四郡仍一心為漢,使叛羌及隗囂受到很大牽制。東漢永初年間發生嚴重羌亂時,朝議欲棄涼州,虞詡便向太尉李脩指出:「今羌胡所以不敢入據三輔,為心腹之害者,以涼州在後故也。其土人所以推鋒執銳,無反顧之心者,為臣屬於漢故也。若棄其境域,徙其人庶,安土重遷,必生異志。」後朝廷從其議,竟不棄涼州,並「辟西州豪桀為掾屬,拜牧守長吏子弟為郎,以安慰之。」這顯示漢朝在河西的統治並非單方面的壓迫,而是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

為何明明在文書上有造假,但是在統治上卻獲得極大成功呢?我想這與河西四郡的建置依賴國家力量有關。河西四郡是透過戰爭驅逐匈奴後,徙罪犯貧民填實之地。文帝時鼂錯首倡徙民塞下,舉凡「營邑立城,製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全由政府,要使移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文帝從之。武帝徙山東貧民充實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縣官。數歲,假予產業,使者分部護之,冠蓋相望。其費以億計,不可勝數。於是縣官大空」;後渾邪王降漢,為充實河西,又是「貧民大徙,皆仰給縣官。」可見徙民實邊時由國家假予產業,是漢朝從文帝到武帝的一貫政策。河西四郡民間社區以及軍備要塞的營建,最初全賴國家之力。從這點來說,此地可說是完全依漢政府的理想創造,並用漢政府的規則運行之地。在那樣的環境中生存的人們,雖然過著極為艱困的生活,但都清楚國家是他們賴以生存的力量;和異族的頻繁交戰,可能也強化了他們政治上的認同感。另一方面,吏卒在摸清楚文書規則後,從中找到了利於生存的辦法;他們知道怎麼利用文書請假、看病,引用律令,乃至於造假以避開應負責任。為了維護他們已經適應的生存環境,其思想觀念將會趨向維持現狀,認同現有政府。

王充在《論衡》曾說過「漢所以能制九州者,文書之力也」,實是真知灼見;無論吏卒製作文書時有沒有造假,他們都按政府的文書制度行事。文書的格式與官僚制度的規範,隨著每日的反覆抄寫,逐漸內化成邊塞吏卒的一部分;無論這些吏卒是否能達到官方的要求,其價值觀都逐步趨同。換句話說,吏卒的觀念透過製作文書被形塑,對於什麼是優秀的士兵、什麼叫管理良好的隧,乃至於什麼是理想的世界的看法開始有共識;文書制度的實踐將吏卒觀念塑造成適合官僚系統,使他們易於認同與參與帝國秩序。西北漢簡中的文書造假,反映了代表中央的國家制度,與邊郡日常生活、實作一定程度的落差。面對此種落差的邊郡吏卒,以陽奉的方式參與並認同帝國秩序;同時以陰違的辦法維持邊郡日常行政與生活的持續運轉。當然,漢帝國不會僅僅滿足於表面上的順從,而會透過多方的簿籍審核,以及定期與不定期的實地檢查,不斷確保帝國秩序徹底貫徹。然而正如本文所論,邊地官員或出於實際上無力達到制度要求;或出於與下屬建立情誼的需要,未必能全按制度行事。結果是設計再精巧的審核與監督制度,實際操作時也難保不打折扣。漢朝對河西軍隊的控制整體來說是成功的,但這並非理所當然的結果,其實際運作似乎不斷循環於制度與現實的拉扯之中。

原載《新史学》25卷4期,年12月。推送時略去注釋,引用請核對原文。

感謝作者授權發佈編輯:李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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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震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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