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订阅哦!为了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经过前期调研讨论,《长武县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长规—县政府)已于年5月2日由县政府同意并正式发布(长政发18号)。全文共八章二十八条,在此小编予以整理,欢迎各界人士来长投资兴业、共谋发展、共创辉煌!建设富裕、和谐、美丽、幸福新长武,期待您的加入,让我们一路并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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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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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县域电商培育发展,吸引一批有规模、上档次、有市场开拓和占有实力的电商、物流企业入长兴业,加快我县省际商贸物流集散基地建设步伐,带动全县商贸经济发展,参照县外电子商务发展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generalrules
第一条我县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营、企业主体,产业联动、协调发展”原则;
2、资金扶持坚持“以奖代补”、“先缴后补”、“先建后补”原则;
3、对带动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坚持“一企一策”原则;
4、对未纳入本办法扶持范畴而影响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坚持“一事一议”原则。
第二条县财政设立扶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扶持资金总量万元(其中: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万元,整合县财政设立的“公益中行”精准扶贫平台建设专项基金万元),以后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扶持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证照齐全、注册地址在我县县域内、合法诚信经营,有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关联经营业务、达到相应扶持标准要求的企业、个体户、专业合作组织(以下统称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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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扶持措施:
第四条提供“一站式”证照办理及免费代办服务。
第五条运营三年内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会计财务顾问、摄影美工和基础互联网接入等公共服务。
第六条定期组织电子商务培训课程,免费为电商经营者开展专业培训。
第七条就业创业扶持。为信用良好、符合规定的经营主体优先提供政策支持,协助争取各项创业补贴、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第八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和基金减免优惠。
第九条对经营主体员工中户籍不在本县的,对其子女入托入学就近照顾;其居家住所可在公租房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予以倾斜、优先照顾。
第十条经营主体因电商发展需要自建厂房、仓储设施、物流设施、中转场所、网货包装设施需征用土地的,在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同时,其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标准收取(同商业标准地价差价实行收支分离、先缴后补)。
*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对在我县注册、反映我县特色、并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ICP备案)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经营主体,其平台第一个满自然年营业额超过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镇村电商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镇村两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点)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镇组织建设,并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原则要求1个镇建设不超过1个(合并镇可放宽至合并前镇数)镇级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1个村建设不超过1个(合并村可视人口密集度和辐射范围增加,但不超过合并前的村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力争经2-3年镇村服务体系做到全覆盖。各经营主体原则不允许自建镇村级服务中心(点),镇村辐射业务同已建成的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点),按照市场运营方式合作运营。
第十三条镇村两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点),按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运营。经商务部门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镇级服务中心每个补贴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30%、金额原则不超过3万元;村级服务点每个补贴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30%、金额原则不超过1.5万元。额度可根据具体建设规模适当浮动。
办公及仓储场地租赁:
第十四条办公场地补贴。在县上选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入驻的,经营主体办公用房,以不高于所处地域社会办公用房租赁费用平均水平为基准,三年租金全额补贴。网费全额补贴三年。水电等其它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仓储包装场地补贴。在县上选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入驻的,经营主体租赁仓储设施费用,以不高于所处地域仓储、厂房平均租赁费用水平为基准,第一年、第二年补贴场地租赁费用的%,第三年补贴场地租赁费用的50%。
孵化基地
第十六条为了鼓励我县适龄人群投身电子商务发展,县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在陶谷南路县商务办院落设立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凡经审核符合入驻条件、准予入驻的经营主体,在享受本办法其它扶持措施的同时,享受“四免两优”扶持,所需费用由专项资金承担。
1、免费提供10-20平方米独立办公用房使用三年;
2、提供端口不低于80兆的宽带并免三年费用;
3、免费提供培训、洽谈、会议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免费提供公用WiFi;
5、优先享受电信、移动、网络等部门对孵化基地制定的的固话、通信优惠;
6、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后,优先支持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入驻。
扶持
奖励
第十七条开设网店奖励: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办以长武特色为主的网店并在县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我县本地农(副)产品、手工艺品等地域特色商品,在运营后第一个满自然年度,对营销量位于全县前5位、6-10位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元、元。
第十八条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我县农特产品收入首次突破万元、万元、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在县上选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入驻的经营主体,线上销售额首次突破万元、万元、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10万、20万元。
第十九条扶持电商人才培养
1、整合商务、人社、妇联、供销联社、职教等部门的培训资源,加快我县电商人才培训培育。培训参训人数、课时、聘请教师资质等要求,由县商务办统筹制定标准,在行业专项培训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不足费用按标准打包,由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2、经营主体自办电子商务培训,达到长商办发()25号文件要求的参训人数、课时、资质要求的,培训补贴资金实行打包补贴,其中推广员级的培训,每人每次补贴元;基层创业群体级培训每人每次补贴5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培训规格和层次浮动。
3、经营主体参加商务部门组织参加的县外培训的,其培训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机关单位差旅标准进行全额补贴。
第二十条展会展销及对外宣传补贴:经营主体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展会展销,推介我县特色产品,其展位费补贴50%,参照机关单位差旅标准,补贴不多于两人的住宿费、交通费。由商务办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我县特色网货商品的线下展示展销及对外宣传、线上促销推介。
第二十一条网货产品开发奖励:经营主体自主研发我县农产品、手工艺品等特色网货的,同类商品年线上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经向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十二条特色网货包装奖励:经营主体自主研发我县农产品、手工艺品等具有特色的网货包装,单款包装年线上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经向县商务部门申请,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三条品牌品控奖励:经营主体注册商标且产品通过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质量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视其取得质量认证的市场影响力,可予以增加。
第二十四条物流补贴
1、对以我县农副产品、手工艺品等地域特色商品上行为主、年发货单量位于全县前三位的物流经营主体,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对其购置货物运输工具进行补贴(不需购置的,参照现用运输工具购置价),补贴额度为其购置费用的50%,每个经营主体原则不超过10万元。
2、在专项资金中设立物流补贴基金。根据各物流类型经营主体经营我县产品上行情况进行资金补贴。每年度基金的总额度在上年基础上参照全县上行总单量增幅适度增加。
北西东南第二十五条跨境电商奖励: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按照企业线上销售额每10万美元销售收入,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试行期间对个别条款
需细化、补充说明的,以最新颁布的条款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办负责解释。县电子商务
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可根据本办法
条款细化制定本单位的扶持措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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