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市场主体: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又恰逢全国第十四届运动和残特奥会在我省举办。为了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依法维护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业营销宣传相关规定,现对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作出以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借庆祝建党周年、“十四运”和残特奥会名义进行商业炒作,坚决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严禁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
四、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严禁各类宣称“特供”“专供”的营销宣传。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六、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七、严禁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进行使用营销宣传。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挑战公序良俗,通过歪曲历史事实、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来制造噱头、吸引眼球,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以及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一、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二、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十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五、鼓励广告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周年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发挥正面导向引领作用。
长武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宣传行为,请及时拨打和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长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4月14日来源:长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瑜鱼晓华责任编辑:虎亚妮审核:赵伟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