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意见的根据和目的)为了更好地适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规范公诉司法行为,提高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化水平,确保公诉法律文书公开取得良好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制定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结合本市司法实践,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起诉书的功能)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也是庭审中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进行法庭辩护的基础。
起诉书应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第三条(起诉书制作的基本原则)起诉书制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起诉书制作应当符合规范性、准确性和逻辑性的要求。形式应完整规范,内容应表达明确、条理清晰,用词准确、语句通顺、语体严谨、标点符号使用正确,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
(二)撰写起诉书所涉及的各要素时,应当充分考量其诉讼意义,对于不具有诉讼意义的信息可予以简化。
(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无罪推定的理念,坚持庄重、理性、客观的语言风格,在描述案件事实时避免过多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述方式。
第二节语体色彩规范
第四条(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或政治色彩的词语)起诉书应使用客观、理性、中立、平和的词语,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道德评价的词语,如带有贬义色彩的动词“窜至”、“溜门”,表示惊讶的副词“竟”,推测被告人主观动机的短语“以满足个人淫乐/淫欲为目的”等。同时应避免使用带有政治色彩的词语,如“目无国法”、“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法”、“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等。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某省大兴区黄村镇实施多次盗窃。
“窜至”用以描述被告人如何到了作案地点。从“窜”的起源看,繁体“竄”为会意字,从鼠从穴,表示老鼠在洞穴里“隐匿”、“逃窜”,现在指乱跑、乱逃,常用来形容敌军、兽类、匪徒,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类似的词语还有“流窜”。
被告人刘某某于年7月5日,窜至B市D区某公寓房间,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事主裴某的暂住地内,盗窃人民币80元,后被抓获。
“溜门”,是一种民间的口语化表达,指趁人不备进入他人住宅(行窃),作为一种作案手段,用来形容不需要作案工具,趁他人未关或者未锁房门时进入室内盗窃物品,带有明显贬义色彩。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满足淫乐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满足淫乐/淫欲目的”并非法言法语,而是以明显带有贬义色彩的语言推测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及满足个人淫欲为目的,竟持刀抢劫他人钱财并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竟”表示出乎意料,说明所修饰的内容与社会文化规则或者法律规范不相符合,显现语言选择主体对所选择事实的负面评价或者诧异情绪,在起诉书中借以表现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
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目无国法”、“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法”、“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等,这些词语除了可以增强起诉书的气势外,不能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起到任何论证作用,且影响起诉书客观、理性、中立、平和的整体语言色彩。
第五条(避免以法律评价代替客观表述)案件事实应以白描的方式客观表述,避免直接使用刑法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的直接表述或者与罪名相同的词语,如“诈骗”、“盗窃”、“抢劫”、“强奸”等。
第三节数字使用规范
第六条(数字用法)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尽量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钱币或价值的表述)人民币应当表述为“人民币+阿拉伯数字+人民币单位(元、角等)”,例如人民币元;外币应当表述为“阿拉伯数字+币种的货币单位”,例如“美元”、“欧元”。
第八条(刑期、行政处罚期限的表述)刑期、行政处罚期限应当统一使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一二三),与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一致,例如“一年二个月”,避免汉字大写数字(如壹贰叁)与汉字小写数字混用的情况,例如“壹年二个月”。
第九条(日期的表述)日期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年4月28日”。
第十条(数词“二”和“两”的区别)当单独用在度量衡量词前时,除了“二两”不能说成“两两”外,“二”和“两”在使用上没有区别,如“二斤”、“两斤”。但单独用在其他量词前只能用“两”不能用“二”,如“两个”不能表述为“二个”,“两条”不能表述为“二条”(但在“位”前“二”和“两”均可使用)。在“二”和“两”能通用的情况下,应统一使用“两”。
第四节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逗号)逗号是语意表述不完整时用以表示句内一般停顿的标点符号,其用法为:
(一)逗号一般不用于表示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句子内部的并列成分(词、短语及作为句子成分而失去独立性的句子)之间的微小停顿应使用顿号;
(二)复句内各分句之间的停顿使用逗号,但如果分句内有逗号表示停顿,分句之间的停顿则应使用分号,以划分层次;
(三)逗号可以置于较长的主语、较长的谓语、句首状语后,也可以置于较长的宾语前表示一般性停顿。
第十二条(句号)句号为句末点号的一种,用以表示句子的陈述语气或语意的完整表述,其用法为:
(一)用于句子末尾,表示语段前后的较大停顿;
(二)起诉书的特殊文体决定,一个语意表述完毕,需用句号表示语意结束,不能使用逗号;
(三)可使用划分句子主干的方法判断一句话语意表述是否完整,通过句子主语也可以辅助判断表述是否完整,当句子主语发生变化时,一般前句的表述已经完整。
第十三条(顿号)顿号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用法为:
(一)用于并列词语之间;
(二)要明确起诉书的内容层次,在多层次的并列词语之间,不能使用顿号一顿到底,只有最小层次的并列成分之间才能使用顿号,如罗列证据时,同种类证据的具体证据名称之间使用顿号分隔;
(三)需注意,表示序次的不带括号的汉语数字后应使用顿号,带有括号的汉语数字后不使用标点符号,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后应使用英文输入法中的下脚点“.”,如证据罗列部分,每个证据种类的序号后应使用下脚点“.”,不能使用顿号“、”。
第十四条(分号)分号为句内点号的一种,在起诉书中常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间的停顿,其用法为:
(一)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之间的停顿,特别是分句内还有逗号的使用;
(二)用于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如证据罗列部分不同种类证据之间的分隔,如“1.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2.证据种类:具体证据名称……”;
(三)因分号多使用于复句中,为便于阅读者理解起诉书内容,在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根据部分应尽量使用单句,减少复句特别是多重复句的使用,作为划分复句中层次的分号也应减少使用。
第十五条(冒号)冒号为句内点号的一种,表示语段中提示下文或总结上文的停顿。当冒号用于提示下文的时候,冒号后面直至句号都是直接引用的语言,而且一般都是全部引用。起诉书中,冒号的使用要和逗号进行区分。一般来说,冒号用于直接引语的前面,而逗号则不是直接引用别的语言,只是用于表示句子内部的一般停顿。
起诉书中常用冒号的位置:“经依法审查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据罗列中证据种类与具体证据名称之间。被告人基本情况的项目与具体内容之间不应使用冒号,例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
第十六条(括号)括号为标号的一种,标示语段中的注释内容、补充说明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语句。括号的主要形式是圆括号“()”,其他形式还有方括号“[]”、六角括号“〔〕”和方头括号“”等。在起诉书中“〔〕”多用于文号中,起诉书正文多使用“()”进行注释或补充说明。除科技书刊中的数学、逻辑公式外,所有括号(特别是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必须套用括号时,宜采用不同的括号形式配合使用。
起诉书中常使用括号的位置:被告人具有诉讼意义的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号时,应在被告人姓名后以括号注明,例如“谭炳洪(曾用名谭丙红)”;案由及案件审查过程部分,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起止日期可以使用括号注明。除上述情况外,应避免括号的使用,特别是括号的套用。
第二章首部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的名称)起诉书标题要写明制作起诉书的检察院的全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第十八条(文号)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第三章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基本情况的内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出生地和户籍地、住址、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行政处罚情况、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应当按照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和诉讼代表人的情况应当分别列明。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诉讼代表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被告人的,其基本情况参照前款表述。
第二十条(姓名的表述)姓名的表述格式为“被告人×××”,如果被告人的曾用名、别名、化名或者绰号具有诉讼意义,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括号内不加冒号)。
叙写曾用名、别名、化名时,表述格式为“被告人×××(曾用名/别名/化名×××)”。
叙写绰号时需用引号标注,表述格式为“被告人×××(绰号‘×××’)”。
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的全名后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的全名,并与护照记载的信息保持一致。
被告人谭炳洪(曾用名谭丙红)
被告人谭炳洪(绰号“眼镜”)
被告人图雷·福迪(外文名TURAYFODAY)
第二十一条(出生日期的表述)被告人出生日期应当以公历日期为准,表述格式为“××××年××月××日出生”,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无法查清出生日期,也可以仅标注年龄,用括号标注“自述”。
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人谭炳洪,男,38岁(自述)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相关信息的表述)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注明国籍和护照号码,国籍应写明国名全称,表述格式为“×××国公民,护照号码……”。如“美利坚合众国”而不能简写为“美国”。
被告人图雷·福迪(外文名TURAYFODAY),男,年11月14日出生,塞拉利昂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E……
第二十三条(身份证号码的表述)身份证号码表述格式为“公民身份号码……”,对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起诉书中应予以注明。需注意,被告人基本情况中所有的项与具体表述之间,直接连用,统一不加“为”、“是”或者冒号。
被告人谭炳洪,男,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十四条(民族的表述)民族的表述应写明民族的全称,表述格式为“××族”,如“维吾尔族”不能简写为“维族”。
第二十五条(文化程度的表述)文化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中技、中专、大专、大学的,表述为“××文化程度”;文化程度为硕士、博士的,分别表述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肄业的,表述为“××肄业”;不识字的直接表述为“文盲”。
第二十六条(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的表述)表述职业时,有工作单位的,直接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表述格式为“案发前系+工作单位+职务”;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注明职业类型,如“经商”、“务工”、“务农”;没有职业的表述为“无职业”。
案发前系某省昌平区龙德广场保安员
第二十七条(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表述)出生地的表述格式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的表述格式为“户籍所在地……”。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应当与户籍登记信息一致。
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大丰市万盈镇双灶村六组59号
第二十八条(住址的表述)住址的表述格式为“现住……”,应当尽量具体到门牌号码。
现住重庆市梁平县回龙镇安居村4组
第二十九条(曾受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法定量刑情节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的表述)对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具体表述格式如下:
(一)叙写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处罚单位。具体格式为“因……,于××××年××月××日被×××(单位)……”。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表述撰写,不能自行改写或简写。
(二)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具体格式为“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单位)判处……,于××××年××月××日刑满释放。”刑事处罚的种类应当严格按照判决书中的表述撰写,不能自行改写或简写。
表述释放时间时,应当区分是刑满释放还是被假释。如果刑期已经执行完毕,应当表述为“于××××年××月××日刑满释放”;如果刑期未满被假释应当表述为“于××××年××月××日被假释,××××年××月××日假释期满”。
因盗窃,于年8月6日被某省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人民币元。
因犯抢劫罪,于年3月17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于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第三十条(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表述)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叙写。表述格式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单位)刑事拘留,因涉嫌×××罪(如拘留、逮捕罪名一致的,可省略),于××××年××月××日经×××检察院(如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相同,可简化为‘本院’)批准/决定,于××××年××月××日被××××逮捕”。
因涉嫌盗窃罪,于年3月1日被某省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某省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第四章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第三十一条(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的内容)起诉书中的案由要按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罪名叙写,在叙写案件的移送及审查过程时,应当写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变更起诉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原由;同时,还应载明是否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及听取其本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情况,真实反映审查起诉过程的全貌。
第三十二条(一般表述)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一般应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第三十四条(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第三十五条(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第三十六条(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如有退回补充侦查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应当注明日期、原由,表述格式为“其间,因……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写明每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起止时间);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写明每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起止时间)。”此处,应当使用“其间”而非“期间”,用代词“其”指代前面的审查起诉过程。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年4月5日至5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年3月21日至4月5日)。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年9月12日至10月12日、自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年8月29日至9月12日、自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自年1月29日至2月12日)。
第三十七条(司法精神病鉴定期间)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应写明精神病鉴定的起止日期。表述格式为“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次(写明鉴定的起止时间)”。
第五章案件事实
第一节表述格式
第三十八条(叙写要求)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在叙写案件事实时应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原貌。
第三十九条(案件事实的构成)案件事实主要由案件经过、专门机构的鉴定/认定情况、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等四部分组成。
第四十条(整体表述格式、体例)整体表述格式、体例表述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另起一段具体描述案件经过)”
第四十一条(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表述)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表述格式一般为“被告人+于……(时间)+被××+动作”,到案地点酌情叙明。如果被告人系自动投案,表述格式“被告人×××于××××年××月××日向××机关投案”。
第四十二条(涉案款物处理情况的表述)涉案款物处理情况的表述格式为“涉案款物+处理者+处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案件事实的表述顺序和格式)案件事实各部分的表述顺序依次为:案件经过、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情况、被告人到案情况和涉案款物处理情况。具体表述格式如下:
(一)案件为单起事实的,案件经过、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情况同在一段,两者之间以句号分隔;被告人到案情况、涉案款物处理情况另起一段,两者之间以句号分隔。如果被告人属于当场抓获的,被告人到案情况可紧跟案件经过进行表述。
(二)案件为多起事实的,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主犯后从犯、先重罪后轻罪及犯罪事件的先后等合理顺序叙述,突出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主犯及重罪。对于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共存的案件,在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应按照被告人罪行的轻重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各起事实中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情况应直接在案件经过后叙写,必要时,可以在全部案件经过叙写完毕后对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情况再次总括性描述。
年4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艳红在本市海淀区公主坟南益丰悦健身会所手机市场内,趁被害人赵建斌不备,将其苹果牌iPhoneG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元。
被告人李艳红于年5月17日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未起获。
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陈广海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26路公交车站旁过街天桥处,尾随被害人李红,从其外衣兜内窃取苹果牌iPhone5S16G型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元。
被告人陈广海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第二节叙写顺序
第四十四条(逐一列举)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第四十五条(叙述顺序)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第四十六条(叙写原则)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二)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另案处理)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第三节表述准确
第四十八条(“等”的用法)准确使用“等”。“等”可用于“列举未尽”或者“列举后煞尾”。但起诉书中“等”字的使用应当慎重。具体用法如下:
(一)“等”字在起诉书中的语义应当单一,避免使用“列举后的煞尾”的用法,该用法会导致歧义,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已经列举完毕;
(二)“等”字不能用在被告人的列举后面,涉及到被告人的表述,应列明全部被告人;
(三)在被害人(或证人)后面一般不使用“等”字,但如果被害人数量过多,可以用“等”字表示“列举未尽”,同时标明被害人的数量,表述格式为“被害人×××、×××、×××等××(具体人数)人”。如果是涉众型犯罪,也可以将被害人姓名、每人涉及的金额等情况以附件形式列明。
被告人鲍文举、于平、王晓勇于年5月至年2月期间……骗取高桂华、石国瑞、王新丽等人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将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并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
(后附人的具体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每人被骗金额等细节信息。)
第四十九条(“其”的用法)准确使用“其”。“其”,代词,在代指人时,应指前文离它最近的那个人。
被告人李会武因怀疑李洪玉与其妻子程志杰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应修改为:被告人李会武因怀疑其妻子程志杰与李洪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第四节表意连贯
第五十条(关联性)内容上前后要有关联。事实表述可从时间、动作等之间的关联表示内容的连贯性。
被告人王贺福酒后到本区良乡镇黄辛庄村点点超市门口棋牌室寻找丢失水杯,棋牌室老板高廷水遂报警,向民警求助查看棋牌室边一单位监控录像。(丢失水杯与报警之间缺少因果关联)
第五十一条(衔接和过渡)语言上要有衔接和过渡。事实表述的主语形式需尤其注意,当主语发生变化的时候,语言形式上要出现新的主语,这样才能用语言上的衔接体现表述的连贯。
年9月,被告人解东霖伙同栾佳妮在某省东城区,将假肉毒素支销售给他人。另在栾佳妮住处起获5瓶假肉毒素。
第五节逻辑清晰、严密
第五十二条(前后逻辑)行文应符合事情发展的前后逻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某省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翠明湖公寓三单元号房内,被告人李连朋非法持有伪造的《某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某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发票六百八十余份,后被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伪造发票。
年5月31日,被告人梁彦杰通过向王某指定的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十二号寄送快递的方式,向王某贩卖“某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份。经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
第五十三条(认知逻辑)案件事实的表述语序应当符合认知逻辑,例如,时间顺序、事物发展顺序等,尤其是要北京最好的治疗白癜风的医院看白癜风的医院哪比较好